我想买一个二手店铺,2009年1月签订了合同,付了定金。可是现在对方却以店面原主人不肯配合房产过户为由(对方也是从别人手中买来的,还没有过户,本来说好直接过户给我的)想撕毁合同,把定金还给我,但不赔偿违约金(因为合同中有一条:出现特殊情况,双方不负赔偿责任)。我想请问1:这属于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吗?能拒绝赔偿吗?因为合同中还有一条就是对方要保证房产的真实性,在合同以前的债权债务和我无关,这一条能否说明“店面原主人不肯配合房产过户”不属于特殊情况,而应该对方负责任?2:我现在如果收回了定金,是否代表自动放弃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权利?还能去法院起诉对方赔偿违约金吗?翘首企盼您的指点,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