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房主签订了两年的店面租赁合同,第一年房租22000元/年,第二年房租24000元/年,合同约定先付房租后使用,并收了2000元的押金,期间未经房东允许不得将房屋转租。在经营6个月后无法经营,经房东同意后将店面转让,转让过程中我与新租赁方谈好转让费14000元(含半年房租),新租赁人并且向房东交纳了3000元的押金。
现因房东与新租赁人的合同第一年的房租租金写的24000元/年,第二年24000元/年,房主提出14000的转让费全部由我收了,他所签的合同为24000元,实际当初只收到我交纳的房租22000元,让我补偿他1000员,以此扣着我的2000元押金。我认为对方的提议没有根据,首先房东已经收到全年房租22000元整,在店面转让过程中没给房东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未果,现房东欲向法院起诉,追回2000元的房租,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我应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