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8月20日和卖方签订了二手房毛坯房买卖合同,那时他们房产证开发商还没办好,因为是新楼盘。当天支付了15万首付款,约定如果双方违约,这15万就当做违约金,还约定到房产交易中心把相关过户手续办完后,支付余款。他们房产证一直到1月初才办下来,去交易中心的时候才知道今年有新政策,要资金托管方能办贷款,就是贷款的钱下来后直接打入卖方账户,不资金托管就贷不了款。现在卖方要现金,我们要是把现金给他了,贷款的钱还是要进他的账户的,到时不还给我们怎么办。商量到最后也资金托管了,契税什么的都已经交了,公积金贷款也申请了,现在就等贷款下来。卖方的意思是当时约定到交易中心把手续办完就要付钱,但我们的意思的现在只能说是手续办理之中,卖方这时如果不肯卖了,算违约吗,而且我们已经装修完毕,装修费有10万。怎样才算是过户相关手续办完。因为过了半年了,房价涨了好多。卖方有反悔的意思
问题补充: 约定的15万违约金,是指一方不买或者一方不卖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