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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17日买一处旧村改造房(所卖房正在建设当中)总共房款应为24万元 首先交纳一万元定金 并且签订了房屋定购书 之后一个月内分2次首先缴纳了9万元房款(包括一万元定金) 但是只有定金的收据上有财务章 其余两张收据只有收款会计的姓,没有名,而且没有任何章,我所承诺在2010年2月底将所有房款缴清,对方也表示认可,但是目前交的9万元房款只有一个押金收据上有盖章,所以多次要求对方将其余两张收据也盖章,因为怕万一有什么变故,那两个收据就没有什么法律效用,但对方一直要求要将所有房款缴清后再开一个总的收据盖章,最后对方只是在认购书上手写改动又注明了一条:截至2010年1月20日交房款玖万元整。而且定购书一式两份 却只有我手上这份改动了,想咨询下专业人士这样手写改动订购书所加的约定还是否有效? 还有收据不盖章是否可以? 我该怎么办?请专业人士指教。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1-31 10:52: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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