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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某天,张某在清扫街道时被汽车撞死,肇事司机当场逃逸,第二天被警 方抓获。 死者张某清扫街道有三个月,他是李某雇来清扫街道的工人之一,李某是城 管局面向社会竞标后清扫街道一片区的承包者之一,李某与城管局已签订了承包 合同关系,但李某与张某未签订合同关系。李某每月从城管局领取7000元工资( 其中包括9个工人工资),城管局规定工人工资不得低于600元,李某支付完工人 工资后只剩1000余元。工人的服装、工具全部由城管局提供,有时候工人做不完 ,李某还帮工人做。城管局每日对各街道进行严格检查,卫生不合格由城管局对 李某进行罚款,李某再对工人进行同等罚款。 肇事者已被警方拘押并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死者家属后又起诉李某赔偿张 某亲戚处理后事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万元,城管局承担连带责任。但李某认 为他是被城管局雇佣的,由他作为班长帮城管局雇佣工人,工资只有1000余元, 所以不应该赔偿15万,而应由城管局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是否由城管局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有没有责任?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1-31 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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