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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的工作合同今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期限是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当时合同明确约定甲乙任何一方如不准备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现公司于12月中旬才通知不准备和我续签合同,请问是不是违约?我在公司去年享受了房改,拿到了房补。后双方签定协议,约定我必须在公司干满25年。如不满25年必须还公司中间的差额。也就是说我必须还10年的钱。请问是不是必须还给公司?国家有没有关于房改的相关政策,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如公司坚持还房改差额钱款,扣住我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另外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按国家政策我能拿到多少生活费?(有人和我说拿一个月,有人说拿三个月的工资) 现情况就是如此。请问律师,综上所诉。我怎么才能保护我的合理权益。谢谢。

劳动纠纷
2004-12-28 07:09: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供参考:

    1、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是违约行为。但双方对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话,实际上您很难追究。

    2、公司在购房协议中设置服务期和要求特定情形下补还差额的做法没有违反国家房改方面的政策。但无权克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然,如果购房协议中如果只是约定您违约时才应当补还差额的话,那您可以不存在此情形为由主张不需补还差额。

    3、难以简单界定您是否有生活补助费。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目前国家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一般无需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但地方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 1、公司没有提前通知你,构成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3、合同欺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你无权要求补偿;
    4、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 公司应给付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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