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于2007年7月--2008年12月31日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公司不再与劳动者继续签定用工合同,公司应提前一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我没有接到公司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直到2009年1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才打电话通知我说要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没有任何文件通知),现在我就想问问各位律师,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默认与我已续签劳动合同了?还有但如果公司真不和我续签了,我能得到哪些的赔偿?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