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 我现在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事情,想咨询,希望你在百忙之中回复. 我的情况: 我于2005年进入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需要,确定其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且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部分中写了:乙方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明细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中也明确写了1.5倍.2倍,3倍. 我于2008年3月公司因为我的升职,取消了我的每天的加班费,周末加班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是实行的600元8H以上的标准,而我实际的工资计算我如果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加班费应该是1100元.平日加班没有记录,但是周末加班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我有记录且有直接上司的签名.现在我想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我在本单位连续的工作时间已经4.6年了,申请赔偿的是否可以是5个月?

合同纠纷
2010-01-24 13:00: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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