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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协议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按手印),但到民政局办理时,工作人员不备案我们签订的那份,要按照民政局统一格式填写一份协议,由于快接近下班时间,写的比较匆忙,原协议中关于孩子接送时间和其他一些有关孩子抚养问题的协议内容没有写进去,领证以后才发现,但打电话咨询民政局,已不能更改。请问:我们签字按手印那份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有必要公证一下这份协议吗?如果公证这份协议优先于民政局的那份协议法律能保护吗?如果因为孩子问题起纠纷,这两份协议哪份更有说服力?谢谢!急盼回复!

婚姻家庭
2010-01-13 2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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