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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房一套,合同约定:1、交楼时间为卖方收到全部楼款(扣除水电押金及担保尾款)三天内;2、所有费用,含短期借款利息及罚金由买方支付;3、带租约:租期至10年9月8日止,租金2700元。收房屋押金2700元+水电押金500元。卖方须交楼当时配合买方与承租人办理业主更名手续。4、卖方支付5000交楼押金给中介方,需提供双方签字的交楼确认书退还。5、有违约条款。存在问题:1、租客欠卖方代垫水电、管理费用1300余元。买方让卖方交出押金,代垫费用自行找租客索要;2、附带厨柜台面爆裂,已联系厨柜公司,估计15天才能解决。买方不签交楼确认书;3、卖方收到的尾款中被扣短期借款利息及罚金2000余元。买方未给卖方。请问:卖方可以认为没收清楼款吗?应该如何确认交楼时间?按什么顺序处理这些问题?

房产纠纷
2010-01-07 15:5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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