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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下单买下广厦天都城,合同交付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可到交房月份,广厦竟邮寄来一纸延期交房通知书:受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影响,交房时间延期到2010年7月1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约定在交房时支付违约金。 业主们都很气愤,想问下,这种情况下,业主能维权吗,如何维权? 个人觉得,“市政配套工程施工”这里是不是可以找到突破口?第一,市政设施是否真的影响到他的施工;第二,如果市政不影响施工,他们推迟交房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的话他们现在这种赔偿是否合法;第三,目前,大部分房子已经建好(玻璃已装),市政配套工程会不会影响到业主们今后的居住生活? 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1-05 14:44: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开发商最初做总体规划时,一般应当对市政配套工程有预见,因此市政配套工程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开发商虽已同意届时支付违约金,但法律规定,如果守约方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迟交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至少应按同一地段同类房屋同期市场租金收入计算。
    三、根据法律规定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并不是说只要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就可以随意不履行合同。如合同能够履行,则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仍应继续及时完全地履行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四、既然市政配套工程并非不可抗力,一旦今后市政配套工程对业主生活有影响并造成损失,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 律师认为:1、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产生违约责任不以违约人有无过错为条件,只要出现违约情形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违约。
    2、“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需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
    3、即使能证明“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这种影响是否必然导致交房时间延期近两年之久,如不是,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