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单位是某集团二级公司,由于集团公司重组,我公司经营不符合主业发展且效益不好,集团准备予以停办(但我司未看到正式批文,具体停办时间也未明确)。但已逐步实施停业措施。如停止了大部分经营项目,鼓励员工自谋出路,集团公司给的政策是2009年10月前自动离职的支付经济补偿外并给予5000元额外奖励。现已只剩下少量员工,对于这部份员工,公司降了10%的工资。我属于公司的财务人员,当时没主动辞职,但现在我有了更好的机会,想解除劳动合同了。请问扣除5000元外,我这种情况可否获得经济补偿?我的理由是:单位不能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且,集团公司对我们剩下的人员没有安置的政策,我们最终可能就是因公司解散被遣散,那时当然会有补偿金,但我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是出于公司不能继续经营的背景而迫使的。请问我能否依据劳动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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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应该看你们公司的具体情形,如果你们公司给你降低待遇,你就可以要求辞职并要求补偿。另外还要看你们公司出具让你们自谋出路的文件,因为你主动走也是对公司的一种减压。尽量协商,可以争取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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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以协商处理为好,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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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建议与律师联系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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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