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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单位是某集团二级公司,由于集团公司重组,我公司经营不符合主业发展且效益不好,集团准备予以停办(但我司未看到正式批文,具体停办时间也未明确)。但已逐步实施停业措施。如停止了大部分经营项目,鼓励员工自谋出路,集团公司给的政策是2009年10月前自动离职的支付经济补偿外并给予5000元额外奖励。现已只剩下少量员工,对于这部份员工,公司降了10%的工资。我属于公司的财务人员,当时没主动辞职,但现在我有了更好的机会,想解除劳动合同了。请问扣除5000元外,我这种情况可否获得经济补偿?我的理由是:单位不能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且,集团公司对我们剩下的人员没有安置的政策,我们最终可能就是因公司解散被遣散,那时当然会有补偿金,但我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是出于公司不能继续经营的背景而迫使的。请问我能否依据劳动法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09-12-31 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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