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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05年进入某房开公司,劳动合同签至2008年12月底,工作的年限已超出3年。09年1月1日至2月4日,我一直在此公司继续工作(此段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月4日公司通知我将不再跟我续签2009年的劳动合同,并多发我一个月(2月份)的工资。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是属于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呢?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可获得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还是符合第八十二条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纠纷
2009-02-18 09:09: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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