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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5月份在公司入职,到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约,直到09年2月份才和我签09年的合同,签了一年,但在11.22号我在一个星期内离职了,后来老板电话和我说,让我周末过去把新人带上路,工资照付,到结算工资的时候他说我属于违约,不但不给我钱,还要我倒给。 现在我想要求赔偿可以吗?依据有两条: 第一,公司没有按时和我签约,新劳动法规定没有按时签约要每个月双倍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自始自终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当初说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要在我工资里扣,所以就一直没交,当初说要写个协议的,但也没写,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我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要求成立吗?请问法律高手!

合同纠纷
2009-12-30 1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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