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10月进该单位的,今年2009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企管部说赔偿我2个月的工资,我做了4年多了,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满1年赔偿1个月,满4年应该赔偿4个月工资才对,企管部说那个劳动法是08年出来的,只能从08年算起,所以只赔偿我2个月工资?请问下企管部的做法对吗?还有我们公司每到过年都会发年终奖,我问企管部我的年终奖还有吗?他说没有,我说做了整整一年为什么没有,他说年终奖是属于过节费,你不在岗所以没有过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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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四个月工资的补偿
还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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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四个月工资的补偿,以前的有司法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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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是不是就可以随便终止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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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