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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晚,我和父母三人在洪山区一家中介看房子,离开时交给中介3000元作为购房诚意金,中介开了收据,上面写的“今收到aa购房诚意金3k元整,包干费用某某小区某某房,如果到51w这个价格,甲方不购买,不予退还”,没有双方签字,没有约定日期,只有财务章。当时没有仔细看,就回家了。 回家后,反复商量,觉得该小区楼层不好,26号去中介问该房源和房东沟通好没有,有没有确定下来,回复”业主还在考虑,要和老婆商量“ 于是,我们以无法成交为由索取诚意金,不退,过了5分钟,说业主已经同意了,我们不买就是违约,3k元作为违约金不退。 协商之后,中介提出介绍其他房源,成交后3k元可作为中介费收取,重新开张收条,写:今收到某某购房中介服务费3k元。也没有双方签字。我把原收条撕毁,中介的收据存根写上:该收据作废。 请问律师,我是否能拿该收据要还3k元钱。

房产纠纷
2009-12-28 19: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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