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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着急了,我新叙述一下我遭遇的情况:我老婆在签购房合同前交了5000元定金,开发商售楼部开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5000元定金不退”。到6月10正式签合同那天,我老婆交了首付款,其中就包含了以前交的5000元定金。我认为,当在签合同之前若我们不愿买房了,那时要求开发商退定金,他不退有道理。但我们签合同之后,此款已作为付房款,以前的收据已无效,应以购房合同上规定的条款执行。因我本身感到按揭2套20年房压力很大,加之售楼部诱导我们,买之前说只要办按揭时写我老婆的名字(因第一套按揭是我的名字),2套房的利息就按第1套执行,但是,当我们真正去办第2套按揭时,第2套房却利息却高很多,我们当即决定不买了。但一谈到退房,售楼部就说不但交违约金,而且还不退“定金”,我不知合同上哪有“定金”二字,以前的收据不应该还有效。何况,购买合同上只说到“从此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后不去办按揭就改为一次性付款,若买房人不去付款,30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买房人支付累计应付款的1%违约金”。我真想去法院立案,才近1个月的时间就要扣我六、七千元,真黑呀!请各位律师帮我评评理!

证券投资
2005-07-14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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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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