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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初,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附件三是空白的。交房时,开发商将业主的合同收回(理由是换电子版),并要求业主缴纳燃气增容费2600元和暖气增容费2000元(合同中没有该约定),否则,不给钥匙。无奈房价上涨,业主只能交款领钥匙,之后,开发商将收回的购房合同退回业主,并在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粘贴了一张纸,上面有“天然气或液化气建设费由我公司代收代缴”、“管道天然气采暖建设费由我公司代收代缴”的字样(没有具体数额)。请问:这附件三的内容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如何举证?(都说购房当事人举证无效。但有6户因开发商工作人员疏忽合同未收回,致使附件三未予粘贴内容,这能否作为举证材料?)

刑事案件
2009-12-27 21:5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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