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为名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叫名称欠缺法律意识。因为集团公司下的企业应当叫公司,不应叫分公司。但是只要依法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就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人。反之则不是。是公司法人 的公章就应当具有法律 效力。
2、如果先用分公司的公章先盖了没有主合同的合同补充条款,一般认为应当无效。因为主合同是否有效处于待定状态。只有主合同合法有效,补充合同才有效。先签补充合同的做法不妥,在程序上违反程序(违反程序也就是违法)。但是不能绝对化。补充合同至少是建立正式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