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中介签订卖房合同。11月5日与买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及中国*银行的组合贷款申请,等待银行承诺函。买方因首付款没筹齐,于11月6日通知中国*银行缓办贷款,11月10日通知中国*银行停办贷款。有中国*银行电话录音作证明购房合同规定是买方在银行承诺函下达之日支付首付。因买方通知中国*银行停办贷款。承诺函无法下达,所以直到今天12月10日买方仍未支付首付。现公积金和银行已不能办理 ,买房提出首付准备好。1、请问银行承诺函不能办理,是否可认为买卖合同条件已无法成立,合同已自动解除,卖方也可继续卖房。 2、合同中约定买卖合同的解除需书面通知对方,那我现在书面通知对方房子不买了,不是给对方我违约的证据了吗?书面通知该如何写,该如何解除合同?3、承诺函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买方告诉我首付已筹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我已不想卖房给他,我该如何处理,如何中止合同?4、请问是否可据以上事实认定买方违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格式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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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银行承诺函下达之日支付首付,在承诺函已经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并不能认为买卖合同已自动解除。对方要支付首付,你可以要求对方对后续付款做出说明和保证,比如说现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如果买房提供不出上述形式的担保,则构成违约,你即可以书面通知买房解除合同,并且不用退还定金,你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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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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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表述不清,建议持书面材料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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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要求银行停止办理贷款的行为,已经是违约行为,你可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这个问题要严谨办理,否则可能构成你方违约,具体事宜电话联系本律师。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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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