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2009年1月17日放假到2月20日左右,在这期间员工是否能按底薪的80%或月薪的60%得到补助呢?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员工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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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既然是公司统一放假,自然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公司就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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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而放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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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