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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手里有*购物中心发行的购物卡,当时是买1000赠500,所以有很多人购买,我自己手里的除了自己购买的还有单位发的别人送的等,卡面上只写着有效期为一年,但未注明发卡日期及截止日期,所以我并不清楚哪些已经到期了。2009年上半年我去商场消费被告知卡已经过期,可以每周六来办理延期,并且延期金额要当天消费完,当时我消费了一部分。2009年12月5日星期六,我再次去商场消费,却被告知卡已经作废了,说公司规定,此种卡已经不能再使用了。我想请问商场有这种权利吗,既没有提供商品也没有提前告知,就算卡的有效期已经过了,那卡里面现金购买的部分是不是应该返还我呢?谢谢!

损害赔偿
2009-12-08 19: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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