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2003年学校毕业后到了一个机关单位工作,每月的工资很少(不到500元),而且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干到2008年年底,单位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把2008年1月开始的劳动合同补齐,工资依然很少,每月611元,但是和本人签定合同的是这个单位下属的一个企业单位。2009年11月3日本人感觉工资少辞职了(本人提出辞职,单位未说如何办理辞职手续,只说把工资本上交就可以回家了),想咨询一下,2003年6月到2007年12月,这4年6个月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不达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能给我一定的赔偿呢?如果我要求赔偿,是哪个单位给予赔偿?或需要找什么地方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合同纠纷
2009-12-09 13:46:2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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