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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甲木器厂在木材紧缺时,委托乙木材公司为其购买1000方松木。委托书上对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购买木材的数量、规格、价格等都有明确规定,却没有写明授权的期限。1994年木材紧俏,乙只为甲购到200方,1995年、1996年,乙没有再派人为甲去购买;甲却因松木难以购到,由生产松木家具,改为生产其他木材的家具,而且效益很好。1997年,木材市场丰富,乙就以甲的名义与丙林场签订了购买800方松木的合同,丙将800方木材交付甲时,甲却拒绝接货付款,丙林场要求乙承担此责任,乙也拒绝承担。此纠纷被诉至法院。

合同纠纷
2009-12-07 08: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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