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石油污染鱼池经济损失谁来负 日期: 2004年8月31日 22:22尊敬的律师: 您好!现就我鱼池石油污染赔偿一案,向您提出法律咨询,望您在百忙中,给予剖析、解答。 一、案发经过: 2000年,我承包了**县五农场养殖二队养鱼池178亩,2000年4月初,向鱼池投放各类鱼苗11610斤,4月18日,发现鱼苗全部死亡。后查明,鱼苗死亡是石油污染所致。2000年3月22日,**号石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原油经用水渠抽水入池,从而造成鱼池污染,致使鱼苗死亡(同时40多户遭受损失,近34亩水面,损失200多万元)。 二、申诉理由 被告一号加热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没有对我所承包鱼池采取清污措施,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我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投放鱼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15万多元(鱼苗损失6。5万元,收益损失及承包费8。5万元)。为此,被告应负有完全责任,并于2000年5月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而被告方则辩称,输油管道漏油,属第三者破坏所致,责任应由第三者承担,但至今第三者没有查明。同时,认为我方投放鱼苗在水渠污染之后,属故意扩大经济损失,其后果应自负,但也无事实依据。 自上诉之日起,至今以四年之久,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开庭数次进行审理 ,后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多元、20万元、11万元,但因我方认为赔偿损失费不足或被告方认为赔偿损失过高,而轮流提出上诉。2004年2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判决结果更令人失望,判第三者破坏,第三者承担责任。

互联网纠纷
2004-09-20 14:1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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