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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7年8月毕业分配到一家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当时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后来从单位人事部门的文件上了解到,未签定劳动合同的,都是按5年服务期限对待; 2000年5月我购买了单位的公房,签了一份为单位服务8年的协议(未明确从何时开始计算); 2003年9月,我受国家教委资助(非所在单位资助;但国内工资仍由单位照常发放),出国留学1年,又与单位签定了一份回国后服务5年的协议(有违约赔偿的说明,但未明确具体赔偿金额); 2004年9月,我回到原单位上班。近日我打算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但单位领导不同意。 我想咨询: (1) 我在2000年5月购买单位公房时签的服务8年的协议,是否可以理解为从我进所工作开始计算服务时间,即从1997年8月-2005年8月为服务期限? (2) 如果我在2005年9月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我赔偿费用,是否最多只能以我出国1年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工资总额为限?我是否可以只赔偿超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到时我已服务了1年,是否只需要赔偿剩余的80%(按5年为100%计算)? (3) 如果我辞职,单位不同意,如何解决?如果单位扣留我的档案关系,是否违法?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要求解决? 急盼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04-12-10 00:18: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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