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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8年3月到单位上班,刚进去的时候没有签定劳动合同,99年才我签合同,每一年签一次,当时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02年才给我交,在2007年12月,也就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单位在原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要求我终止合同,重新签定合同,现在合同要到期,单位要与我终止合同,请问单位这样做可以吗?如要终止合同,象我这种在单位上了快12年班的人,经济补偿问题该怎样算?还有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把我2002年以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上?谢谢!

婚姻家庭
2009-12-07 1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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