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于2004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公司与我协商派我到北京办事处工作,当时口头约定:北京忙完之后,我可以回临沂继续上班。2009年1月份,因北京工作不忙,并且放假。我回临沂单位之后,要求在临沂上班,并且不再去北京。领导不同意,并且说要把我的所有关系都转到北京,工资发放也属于北京。我最后表示拒绝。年后,公司人员均已上班,可是公司至今也没有通知让我回去上班。2009年6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可是我知道,公司一定不会再与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我该如何维权?合同到期后,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应该从什么时候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