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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员工(刚入职5天)在06年8月单位组织的周末外出游玩中,发生车祸,致眼部受到了重大创伤,后该员工及其父亲将旅游公司、车辆驾驶者(旅游公司联系)及我单位告上了法院,后经终审认定责任由旅游公司及车辆驾驶员承担。在治疗前期我单位为其垫付约10万元,其中有5万为其父填写的借据。事情已过去三年,现在其又以我单位一直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将我单位起诉至了仲裁,要求赔偿2万元的此三年期间的生活费(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仲裁给予了支持。 请问他这种情况(无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合法吗?还有,我们在什么时候就可以和他解除合同了?以什么方式好呢?(现在联系不上其本人,也没有对方的住所)万分感谢!

民事相关
2009-12-04 0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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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