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员工(刚入职5天)在06年8月单位组织的周末外出游玩中,发生车祸,致眼部受到了重大创伤,后该员工及其父亲将旅游公司、车辆驾驶者(旅游公司联系)及我单位告上了法院,后经终审认定责任由旅游公司及车辆驾驶员承担。在治疗前期我单位为其垫付约10万元,其中有5万为其父填写的借据。事情已过去三年,现在其又以我单位一直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将我单位起诉至了仲裁,要求赔偿2万元的此三年期间的生活费(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仲裁给予了支持。
请问他这种情况(无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合法吗?还有,我们在什么时候就可以和他解除合同了?以什么方式好呢?(现在联系不上其本人,也没有对方的住所)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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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支持是对的,虽然该员工三年未来上班,但是你公司并未履行终止合同的义务,这也是公司法律意识不到位的体现。建议你们向该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联系不上,保留联系不上的证据后按照他申诉书上载明的申诉人的住址或身份证地址发出,保留回执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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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必须要书面告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你们很被动。如果联系不到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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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通过登报等方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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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应给予工伤待遇,如确已过时效可提出相应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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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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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