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
您们好!
我于2005年4月在经开区-**櫊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于付款后90个工作日内为业主办好产权证,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产权证一直推迟到2007年7月才办理完毕发放到业主手中。按购房合同规定,“如因为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期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商应该按购房款的千分之五给予业主经济上的补偿。”现在开发商说他们没钱,经开区政府欠了他们的钱没给,所以开发商只能按合同上要求的补偿款的60%给业主,如果不来领取以后没钱了后果自负。小区的房子早已全部售完,但开发商一直说入住率不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不允许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小区居住在里面的大多是老年人,广大业主犹如一盘散沙,开发商这种明显不按合同办事、无视法律的做法难道就只能通过单个业主以个人力量向法院起诉的办法解决吗?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一名业主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还有象这样的事应该哪什么样的相应的政府部门来管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