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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2006年在东丽区天津万科东丽湖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并办理了入住手续,2007年按时交纳了采暖费用。由于该房屋平时很少居住,2008年度的采暖费忘记交了。今年10月底我在交纳今年采暖费时被告知08年欠费,告知需补交08年采暖费1700元,补交滞纳金2300元,并且若不补交08年欠费与滞纳金,供热公司不收取09年的取暖费用。请问如何解决?我应该交纳滞纳金吗?供热公司有权利收取吗?我09年的采暖费用如何缴纳?

房产纠纷
2010-02-03 17: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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