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是这样,我在2007年9月20日买了西青区假日风景的房子,2008年7月物业发给我入住通知,其中有汪庄子供热站发的缴纳暖气费通知,但其中并没有提到滞纳金的问题。直到一年9月后,我办理了入住手续,才发现除补交2008年供暖费外(2550多元),还要交纳3700多元的滞纳金。之后我查阅了《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其中却是提到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问题,但前提是“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我未收到任何限期改正通知,而且交付之前我也没有签定任何协议。
这种情况下,我应该交暖气费和滞纳金吗?我应该怎样申诉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