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房不立案
甲和乙是邻居,单位分给甲一套公房,甲好心无偿给乙方使用《甲乙只有口头协商,无书面协议》,十五年后,甲方丈夫去世,房屋已过户到其妻子名下,其妻子想要回房屋,但乙方已经擅自把房屋租住给他人居住,而且以给甲方看十五年了房为理由,向甲方索要五万元作为看房费,甲方拒绝乙方要求,并且向法院起诉乙方,但法院以公房不立案为理由不接受甲方的起诉,现乙方仍居住在此房屋中。
请问:
1,现甲方可以用什么途径来获得其房屋?
2,因法院公房不利案,甲方该以什么途径来向什么部门来寻求自身利益??
3,乙方是否有权把此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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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公房不立案太笼统,这要看你立案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若属于法院的立案范围,它应当立案的,否则违法,可以举报。
2。现在法院对于一些涉及民生的案件,怕引矛盾到自己身上,想尽办法不予立案,还美其明曰是为了庭外化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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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不立案是违法的,济南这边是立案的,法院是最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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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是先向法院要一份不予受理的裁定,然后上诉解决。
根据你的叙述,应当立案。属于使用权侵权。
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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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