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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人物:A:北京人,2011年在青岛工作 B:青岛市南区人 A和B认识前,2011年10月A在青岛定了一套房子,并交了的定金,交完定金后,在同年12月认识的B。后来A在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出现了点问题,即A无法进行贷款,由于地产商不能退还定金,故在A和B认识后的半个月时间内用B的名义重签的购房合同,并于2012年3月份用B的名义进行的贷款。并于2012年的5月份A开始还的银行贷款,在A还了两个月的房贷后(即2012年6月26日),A和B在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领取的结婚证,后来由于两个人认识比较短,且从2012年2月后A就被调到上海工作,A和B就没有生活在一起,婚后A发现两个人的性格脾气不和,故A提出离婚,B不同意,后来2012年12月初A起诉到了青岛市南法院,市南区法院也受理了,但是对方提出房产管辖权异议,市南区法院在调查取证后,驳回了B管辖权异议。后B上诉到了青岛市中院。目前案件在转移中。 说明: A保留了所有该房产付款时的凭证,并有当时售房小姐的书面证明,还有A两个原同事的书面证明,上述三个人可以到庭作证。并且有A和B的母亲的谈话录音,所有证据都可以证明当时是A付的首付款,B没有拿出一分钱来购买该房产。且在房产商处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全是A的信息,只有B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签的合同上也是一样的。 问题: 1:由于目前房子马上就要交房,购房合同上是B的姓名,所以A无法收房,为了避免收房后B将房产进行出售,故请问青岛律师朋友们,A可以到青岛房产所属地的房管局进行该房产的备案说明吗?以防B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进行出售,出售后将资金转移,如果对方出售了该房产,A在法院判决时,无法追回A的首付款啊.像这种情况,在青岛如何操作。 2:像A和B的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A主张房产的所有权,能否达到目的? 3:因为B家境不是很好,且其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若法院将房产判给B的话,A在主张归B还首付款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拿到钱,是否可以主张将这套房子进行出售,以拿回首付款? 烦请律师朋友给予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4-10 11: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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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