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2至10月12一房子我租了半年 签的合同 10月我又续租半年 交了房租 只打个收条 就没在复制合同 原来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因为房东没给我们交取暖费 说楼上地热 楼下就不用给暖气了 我要找他理论 交房租的时候他也没跟我们说不交取暖费啊 原来的合同上标明取暖费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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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后来租房子没有签订合同,说明是不定期租赁,由于没有约定采暖费,按惯例即你以前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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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续期,除时间条款外,原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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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承租人继续使用,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取暖费应当由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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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交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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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合同上标明取暖费他交的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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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