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合同期为2007-11-09到2009-11-08。现在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要求签订一份‘雇员离职保密协议’和一份‘竟业禁止协议’。其中保密协议中规定违反‘雇员保密、竟业禁止和权权利转让确认书’的违约金为20万。请问这个规定和金额是否合理?
另外,竟业禁止协议中规定补偿金额为年工资的1/2,期限为一年,按月支付,每月为6500元。同时规定竟业禁止的违约金为年工资的5倍即80万。请问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另外,我是否可以不签订雇员离职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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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劳动合同中未作约定,离职时有权不签订雇员离职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所述文件应在入职时签署);
2、即使不签订保密协议,一般认为对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应是雇员履行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能因为离职就可以随意泄露并因此获利;但因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可以到与原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原单位无权阻止。
3、法律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限制,如觉过高可以协商,如能接受可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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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可以协商,你们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了吗?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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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