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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进行棚户区改造,2008年6月与NA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签定了《房屋产权置换协议》,协议规定回迁面积80平方米门企房(商用),面积误差多退少补(协议上是误差),回迁地点为1号楼第二房,回迁时间为2008年末,原旧房做价20万元,还应补交8万元差价款。 我在签定协议之日交了3万元的差价款,收款方为地产开发商,并开了收据,旧房当天被拆除。 08年12月房子建成后,我的房子被开发商建成了190平,并通知我我的回迁房被安置在1号楼第5房,我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现在我的第2房已经被开发商顶帐给了施工队,开发商现在说合同不是同他签的,与他无关,我现在想起诉开发商欺诈或一房两卖,要求双倍返还房款或执行面积误差超3%部分由开发商承担可以吗?

损害赔偿
2009-10-27 2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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