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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超市上班,每周休一天。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天6.5小时。早班:6:30 -- 14:30 中间有1小时休息。晚班:14:30 -- 21:30 中间有0.5小时休息。如此计算,我每天等于上7个小时而不是6.5小时,一周下来就是工作了42个小时。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纠纷
2009-10-27 1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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