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是2008年的5月份曾经因为工作突出因此公司有组织参加一次户外拓展的活动。当时只是有告诉我们参加拓展后可能会要签定相关协议。协议的大概内容是参加此次活动以后必需在公司干满一年的时间如果没有做到一年的时间那么将需要赔偿公司相应的违约金500/元。当我在2008年的9月15日辞职手续时却必须要赔偿相信的金额后才能给予办理。当时我去参加户外拓展时没有要我签定当时的协议。而是过了一个多月后才要我们签定相关协议。由于在在公司要求签定协议当时本人处于年休时间由所属组内的同事代签定。并且是不知情时被代签定。请问一下公司在没有通过我们同意之下组织我们参加拓展活动然后在参加活动回来后又过一段时间要求我们签定相关的协议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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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不承认同事的代理行为,协议就对你没有约束力,公司不能收取你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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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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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中注明是该次活动,那么比较麻烦,因为毕竟你自己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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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