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变更法人案,因通知开股东会未让半年都联系不上的原法人召集,由监事直接通知召集。但因未先走通知原法人来召集,面临败诉风险。法官让先撤诉,再行召集开一次!请问,若出了判决书,而不是撤诉,还可以重新立案起诉,而非上诉吗?既再召开一次,证据也是新证据,不会产生“同案不二理”的不予立案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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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法官让先撤诉,再行召集开一次股东会。若出了判决书,而不是撤诉,你仍然可以重新立案起诉,而非上诉。
追问:谢谢王律师!就是说即使出了一审我方败诉。但我方因尚无二次召集的新证据。所以不上诉不再审!而是重新召集一次股东会,用新证据再立案起诉,应该受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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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们可以帮您解决,你是什么问题,详细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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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就案件事宜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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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立案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诉或者判决后,若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败诉后,若取得新证据且重新召开股东会,形成新的决议,此情形下不会构成“同案不二理”,因此可以重新立案起诉。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公司法人变更无法完成,影响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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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撤诉后重新召开股东会形成新决议再起诉,或者依据现有证据进行上诉。选择撤诉再起诉的方式,可以引入新证据,避免“同案不二理”的限制;而选择上诉则需在原有证据基础上进行辩论。具体选择应根据案情、证据和法律意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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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操作:1. 若选择撤诉,需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在获得准许后,重新召集股东会并形成新的决议;2. 收集新证据,确保能够支持新的股东会决议;3. 依据新证据和决议重新起诉,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至法院;4. 遵循法院流程,参与庭审并辩护。若不撤诉,则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文书进行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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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