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部门副经理,月薪4300,负责本部门工作。今年6月18日,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要撤我并调岗,我不同意,随提出辞职,领导批准了,我在辞职书上写明于7月10日前离开公司;到了7月份,我和领导谈话,领导说并未要撤我,那只是个想法,于是我留了下来。8月份,领导安排一个人进入我部门,担任部门正经理,回收了我部分权利,同时说他没有撤我的意思;至9月27日,领导又找我,给我调换内勤岗位,月薪1600,我拒绝,公司于是出了一份,同意我辞职的通知,要我签收,我以辞职是6月份的事情拒收。
现在,我想请问:
1、辞职书还有效吗?我与公司在8月份后,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我与公司在2008年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09年公司通知我签合同,我未答复,公司亦未找我,我们之间是否还要遵照原劳动合同?
3、公司在9月28日后,就通知我的领导,不再给我安排工作,并未明确通知我本人,我每天按时上下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能否提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