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的问题,我在一家公司位于广州的市场部做了4个半月了,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转正后2600元,公司包食宿,报销电话费,(以上均为市场部负责人口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证明,但是一直按口头约定执行)现在因为公司部署调整要将市场部搬回惠州总部。搬过去后不再包食宿等,会造成我每个月300元生活费和每月往返广州路费200元,以及在惠州宿舍水电费等将近600元的开销,如果是在广州的话我有家在那边就不会产生这些费用,当时就因为是在广州工作而且包食的条件我才决定在这里干,而且从试用期开始到转正公司都没有和我签订过任何合同,转正通知也只是在公司内部的邮件里面发出来的。我现在要求公司以补助或者薪资的形式补给我每月额外产生的费用。我想问一下如果公司不答应我的条件,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我看了下合同法的82条,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请问我是否适用于这条,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