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合同为一年制合同。2008年12月15号续签了两年,至2010年12月合同到期。在2008年2月份医院确诊我为重症甲亢,住院治疗,期间请了4个月假。身体好转后回岗位继续工作。2009年3月病情复发,又住院治疗,期间一直交有病假条。病情一直在恢复阶段,到10月13号单位通知我去办理辞职手续,原因为累计病假超过一年,要解除合同,辞职手续在月底办理。但此时我已怀孕一个月,当我告知工作人员时,他们说前期病假已经超过一年,还是必须解除合同。请教各位律师,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