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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来宁打工的,目前在某高校后勤部门工作,本人现与该部门签定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学校的特殊情况,到了寒假和暑假时候由于学生放假,我们在后勤工作的也得放假,但在放假期间我们没有工资也没有一分钱的生活费,我就不太清楚,签合同与不签合同有什么区别,我们也曾经问过我们的领导,该领导称这是学校的规定,我们这些合同工放假期间就没有工资,也没有生活费,哪怕过年期间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我们也没有工资。我不太清楚这是否合法?像寒暑假共3个月的时间我们也不想浪费这三个月的时间,但要是在这短短的时间中我们想到别的事做又很难找到,要是我们在这放假期间找到了合适的比这更好的不回现在的公司干了,是不是又受这份所谓的合同的限制?我想咨询马律师,在用工方面,是不是合法的?期待你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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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16: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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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