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嫩水家园小区住房,今年十月十五日交工,二月份,交定金,我们的房子属于搬迁房,因为单位要整体从安达搬迁到大庆,大庆给了许多优惠,并有市长批示,不允许外卖,二月份,我父亲由于生病,子女作主,就把房号以8000元钱给卖了,买主以我父亲的名义,交的定金,七月份又交了全额房款。因为是我们单位组织开发的房子,明确要求,必须以单位职工自己名字购买,所以,对方只能以我父亲的名义,办理的有关手续,10月16日办理交契税、交维修金,最后交款。我父亲现在想把房子收回,对方不同意,我如何应对?谢谢!(另外我们单位职工还有类似的购买,返还对方同样的好处费,房子要了回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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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事情比较繁琐,如果有诚意的话最好是面谈咨询,具体细节建议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处理为妥,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先电话联系或者直接面谈处理,哈尔滨张律师,何律师为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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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房子要回来,具体事宜可面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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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想收回此房的做法首先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使能收回房屋也要承担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请衡量后在决定是否实施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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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返还已收取的8000元,因交易并不成立,如果对方不同意,您可以不必理会。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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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