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昆山一家台资厂的员工,2008年4月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25日,我妈生病,我请假回家,一共2周不到,9/7我回公司上班,公司要求我提供我妈生病资料,做销假用,我提供了复印件,主管说不行,让我提供原件,我说原件要等家人邮寄过来,要过几天,他说那就让我提供往返的车票,但并没有说必须要,我没来得及提供车票,可9/14我妈病情恶化,我打电话给主管,他说建议我办理停薪留职,于是,我第二天到公司找到助理,说明情况,助理说我只用把电脑交回去就可以走了,手续她来办理。然后我回家了,10/8我回到昆山,助理打电话告诉我说公司不缺人了,要求我办理离职手续。没有任务补偿。
我想请问下律师,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我应该怎样争取我的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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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劳动保障所就此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主张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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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你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工作年限,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的工资。
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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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