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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国营企业)的正式员工,于1989年大学毕业分配到该单位,一直工作到2002年12月31日,单位效益不好,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自己缴纳养老和医保费用,单位代缴,我因2004年以外怀孕,于2005年6月13日违法生育二胎,在我怀孕7月时,被单位发现要求堕胎,因担心危险而拒绝,我已接受街道计生部门的处罚,单位因为我违法生育将我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已通过工会表决。公司现正准备改制买断,解除劳动关系后意味着我以前的工龄得不到任何补偿,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05-12-02 07: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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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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