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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个97年底的二手房,产权证也顺利过户。但后来发现房主及原开发商维修基金欠交。二手房合同中规定交付前的费用有原房主承担,但没有特别指出此费用。此维修基金应该由承担?我认为由原房主承担,因为签合同时就默认他交过了,这也应是惯例。而且我在合同中规定原房主不得故意隐瞒标的的瑕疵和缺陷,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欺诈? 如果要签补充协议要注意什么?

房产纠纷
2004-11-24 17:2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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