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2007年1月,公司招聘我入职,合同期三年,约定月工资3000元,在公司工作的三年中,第一年单位未给我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2000元基数缴纳五险,而我当年月工资3000元(实发);第二年开始,按每月工资3300元的基数给我缴纳五险;并从3000元中扣除五险一金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实发2500元,第三年(2009年)按每月3600元基数缴纳,并代扣五险一金及个税共700元,实发2500元,第一年、第二年奖金共11000元。旅游费2007、2008年共2000元,取暖2007年没有,2008年1000元,期间没有加班。
另,由于单位办公经费不足,我自己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5000元,激光打印机一台价值1000元(用于回家上网查找资料,并打印)。又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减员增效,出外办事单位车不够用。我于2009年初,自己购买了一部电动车,价值2000元。用于外出去社保中心,后由于单位不让充电,不得已,我又购买了一部电摩,价值3500元。
我于10月份提出辞职,请问应该向单位领取多少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