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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山东的公职教师,于2004年来北京发展,本地教育部门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于2006年把我予以除名,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怎么样才能恢复我的教师编制,起诉县里能有几成胜算的把握。请不吝赐教。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9-18 14:09: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是否能够恢复你的教师编制,需要了解当地教育部门将你出名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当地的做法存在违法之处,你有权要求恢复编制。
  • 问题比较专业,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楚,建议与律师面洽。
  • 1、离开原单位如属办理停薪留职等合法方式,可以要求恢复身份;如属擅自离职,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人事争议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你如不服除名决定,应及时回本地申请人事仲裁维权;
    3、法律依据请参见《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部分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